pos套利(使用POS机“薅羊毛”)

时间:2022-04-30 编辑:手机POS机

“薅羊毛”这个词对21世纪的网民来说,大家早已十分熟悉,我们知道现在网络上有一大批“羊毛党”分享各种精打细算过日子的攻略,但有一批人用心不良,逐渐转入黑灰产业链。利用POS机进行所谓的“薅羊毛”就是其中的一种,然而游走在灰色地带就有涉及犯罪被打击的可能。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一起利用POS机“薅羊毛”的案件提起公诉,引起众多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陆某、杨某、胡某作出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罪判决。让我们一起来看下,他们究竟是怎样薅的羊毛,又如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据案情曝光,陆、杨二人的羊毛之路利用的某银行推出信用卡刷卡金活动,即每月消费满一定金额,便可用获得的积分兑换刷卡金,刷卡金可直接在超市消费或购买购物卡,刷卡金额越多,所获得的积分和可兑换的刷卡金也就越多。

两人先是以第三方胡某等人的名义办理了三台POS机,然后通过使用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实施刷卡行为,等刷足银行限定的金额后,就把消费积分兑换成刷卡金。然后再用刷卡金去指定的地点购买消费卡或加油卡,而这些地点购物可以使用刷卡金抵扣,比如500元的加油卡,可以抵用25元刷卡金,因此实际上他仅支付了475元,然后再将加油卡以490元的价格卖掉,这样就从中赚到了15元的差价,这个就相当于无风险套利。虽然一笔看似不多,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二人已收集各种信用卡百余张,刷卡流水达700余万元,骗取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获利约10万元。

pos套利(使用POS机“薅羊毛”)-第1张图片

案审时,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陆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杨某提起公诉,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胡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期间,三人对如此“薅羊毛”行为是否涉及诈骗、是否区分主次谋以及诈骗犯罪金额认定提出了异议,希望最终减轻处罚,但检察机关对此进行逐一批驳。

首先在是否构成诈骗罪方面,检察机关认为陆、杨二人采用虚构信用卡交易记录的手段,骗取银行信用卡积分并兑换消费卡,犯罪数额达10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俱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是认定两人是否是共同犯罪,检察机关认为二人共同起意并经共谋决定实施作案,在整个诈骗作案过程当中陆某管理刷卡和还款,杨某负责申领POS机并收集作案所用信用卡,赃款由二人平分。正是两人在作案过程中系积极参与并促成犯罪结果发生,两人地位、作用相当,应认定为同犯。

再次是诈骗罪的金额如何认定,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系诈骗犯罪,犯罪对象为银行,应当以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即被告人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消费卡时实际抵扣的奖励金额认定犯罪金额。被告人利用信用卡积分成功兑换消费卡时已构成犯罪既遂,之后对消费卡的处分行为不影响犯罪金额计算。案审结束后,陆、杨二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万和6.5万元,胡某被判拘役六月,缓刑六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薅羊毛”称不上违法犯罪,只是合理利用规则而已,然而,如何区分合法薅羊毛与诈骗行为,核心就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使用个人真实信息,进行真实交易,那就是合法的,而这起案件中实施的诈骗行为是通过违规办理POS机、虚构商户身份,使用本人及借用他人信用卡刷卡再套现还款,非法获取大量信用卡积分并用积分兑换消费卡、加油卡等有价商品,这就是有意诈骗了。这起公审案件也提醒我们,不要小看“薅羊毛”,灰色地带的羊毛“薅”不得,尤其是像POS机这样的灰色产业链,能不涉足还是不要进入,同时也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信用卡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以免被有心之人所利用,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最终惹下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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